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安全工作处

Security Department of Huihua College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8年04月10日 阅读:2766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院保字2009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保卫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减少和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的教学、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保卫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由于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工作失误或失职等对校园安全产生不良后果,影响教学及师生正常生活的,均属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事故的程度,分为一般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三种。

第二章   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一般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一般责任事故:

1、上岗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检查、防范出现疏漏,致使具有明显特征的校外人员未登记进入校园,影响了师生正常工作和生活。

2、夜班睡觉,酒后上岗。

3、未按照规定执行夜巡任务,检查不到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4、服务态度差,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或有傲慢粗暴语言伤害他人。

5、向上级汇报工作时,谎报成绩,隐瞒问题。

6、对安防设备检查不及时,管理不当,出现安全事故,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六条 严重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严重责任事故:

1、对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2、发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3、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极坏影响和危害。

4、安防设备操作不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5、玩忽职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6、由于管理和服务不善,一学期内同类问题导致师生上访或者投诉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

第七条 重大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1、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并酿成群体性事件。

2、组织及煽动队员罢工、斗殴或聚众闹事。

3、利用学院名义,私自出具各类证明,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

4、利用职权在经济活动中侵吞学院财物。

5、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要挟报复学生及同事。

6、利用工作职权,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

7、偷盗、诈骗学院或师生财物。

8、因工作失误或渎职发生各种严重事故,造成学院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亡。

9、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重大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事故一经查出或接到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安全保卫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保卫处认真核查并提出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十条  对于一般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校卫队员内部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10-50元。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晋职晋级资格;校卫队员内部通报批评,记入员工个人业务档案并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员工个人业务档案并降职降级直至解聘;校卫队员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责任事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规定或国家法律的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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