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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缩小  放大+  2013-0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工作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学生工作者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良好院风、学风的建设,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工作责任事故是指在学生工作中,相关人员未履行岗位责任而引发的各类学生工作事故。

第三条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三个等级。

第二章 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一般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均属于一般责任事故:

(一)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进行处理而未及时处理;

(二)学生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处理,处理结果未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

(三)班级或宿舍内的公、私财物受到人为损坏而未及时处理;

(四)学生连续旷课两日又联系不上,知情不报;

(五)不能按时完成学生工作任务;

(六)所带班级连续缺课率超过20%未及时采取措施;

(七)班级管理混乱,学生宿舍脏、乱、差;

(八)对发现心理问题学生未采取措施或关注不够;

(九)对学生工作相关文件或安排意见不能准确传达或执行;

(十)程度相当的其他责任事故。

第五条 严重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均属于严重责任事故:

(一)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二)在综合测评、党员发展、各种评奖评优、帮困助学、学生违纪处理等工作中,有失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工作严重失误;

(三)因工作不当导致学生群体情绪激动,局面失控;

(四)学生出现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及时;

(五)保管不善丢失学生档案材料;

(六)重大节假日或暑、寒假前,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发生严重事故;

(七)学生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未及时上报;

(八)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九)学生个体突发急病、重病、食物中毒,未及时上报;

(十)学生学籍异动,未与家长联系;

(十一)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学生工作相关问题,对各种学生数据的统计出现较大失误或迟报、漏报、错报学生相关信息;

(十二)玩忽职守或不作为,对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推诿、拖延、扯皮;

(十三)体罚、侮辱、谩骂学生;

(十四)发生突发事件,应到场而未及时到场,或在控制学生事态方面不积极作为,或在学生面前言行失当,造成矛盾升级或恶化;

(十五)程度相当的其他责任事故。

第六条 重大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及时上报,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均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一)学生中出现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二)学生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罢课、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校园内发生群殴等严重的暴力伤害事件;

(四)学生离校出走、失踪;学生自杀、自残、自虐及非正常伤亡事故;

(五)学生中有3人以上出现同类疾病,有群体性、流行性趋势;

(六)学生宿舍发生重大盗窃、火灾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七)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件;

(八)程度相当的其他责任事故。

第三章 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一经查出或接到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学生处认真核查并提出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九条 对于一般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视其情节,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任事故,取消其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于严重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降职降级直至解聘。

第十二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责任事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责任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规定或国家法律的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逐级责任追究。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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