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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补充规定

-缩小  放大+  2015-04-10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央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基础上,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凡本院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向校外其他单位党组织申请入党。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结合我院各学期发展党员工作时间安排和毕业生离校时间安排的实际情况,毕业年级学生所在支部应在该届学生第七学期完成预备党员发展工作,第八学期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中所指出的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以及《河北师范大学(2011—2014级)各类学生发展党员宏观控制比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从2013级学生开始,在发展为预备党员之前,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在本班前50%

第四条 对于在大学期间有突出表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个别学生,发展党员的综合测评成绩要求可酌情放宽,由学部党总支向学院党委书面请示,经学院党委研究,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审定。

(一)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扶弱助困等方面表现突出,或为学院、学部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表彰或学院专门发文表彰的;

(二)在思想道德、励志成才等方面表现突出,先进事迹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上述受表彰、被媒体报道的先进集体骨干成员视同符合本条要求。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于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之前,在本学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要确保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入党申请人能有效获得有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专业年级班级、现任职务、入团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大学期间所受奖惩情况、综合测评班级排名,还要公示学院党委和学部党总支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

                                                                                             20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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