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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缩小  放大+  2018-01-19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以学生工作副部长担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部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部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

(二)城镇双下岗(失业)职工且未再就业的家庭子女;

(三)享受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四)家庭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孤残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的家庭子女;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症病人正接受治疗或患有严重长期慢性病,负担较重的;

(三)家庭所在地为老少边穷地区,且经济收入低的家庭子女;

(四)单亲家庭,抚养方收入较低的;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负担较重的;

(二)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劳动力少,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三)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

(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每学年秋季开学第一周向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上述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学部审核。学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部公示。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认定及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部保存有关原始材料,建立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名单,审核学部认定工作组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部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部认定工作组应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部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随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部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学部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部学生工作副部长、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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