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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缩小  放大+  2013-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各学部、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由学生工作副部长任组长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部的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良,学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体育成绩良好;

(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均位于前10%以内;

(七)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奖学金。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的奖学金予以回收。

(一)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

(二)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三)不参加集体活动,拒绝参加学院或学部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部的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选。根据学生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评议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评选,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学部审核;

(三)学部审查。学部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选结果,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研究审定学部上报结果,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联评。学生处审核学部上报的材料,由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全院联评,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

(五)学院公示。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院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各学部要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审批表》(2010版),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一)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二)“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学部主管领导签名和学部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学部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并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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