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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缩小  放大+  2013-05-11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立自强、奋发向上,促进其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每生5000元/年。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好,能自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二)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良,学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生活简朴,作风正派,勤俭节约;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体育成绩良好;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在全年级排名前40%以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的励志奖学金予以收回。

(一)在任何一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

(二)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参加集体活动,拒绝参加学院或学部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注册的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委会和评议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评选,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登记表》,报学部审核;

(三)学部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部公示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审定;

(四)学生处审核学部上报的材料。将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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