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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缩小  放大+  2013-05-11

第一条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它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的一种有效形式。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为了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的思想作风,提高实践能力,使大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同时,自主的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细则所述学生是指取得我院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劳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学院设立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中心主任,各学部主管学生工作副部长为指导中心委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要职能有:

1、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

2、对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和监督工作

3、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具体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的监察;

5、指导、协调各单位开辟学校和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6、帮助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7、负责协调处理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8、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 学院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月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不能替代教职工岗位。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教学辅助工作:院教务助理、学部教务助理、计算机房微机管理、多媒体教室管理等;

2、院内管理工作:党务助理、学生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教学场地管理员等;

3、校内生活服务、环境美化和卫生保洁:帮厨、膳食助理,各类卫生保洁工作;

4、临时搬运和卫生、绿化工作;

5、其它适宜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设岗的程序:用工单位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书面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设岗;假期要求设岗用工的单位,应在放假前一周内书面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平时要求临时设岗用工的单位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明需设岗位个数,岗位职责以及对岗位的特殊要求等。各部门负责人审定设岗用工单位的书面报告,确定是否设岗。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报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要求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符合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部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的理由和本人对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态度,能胜任何种工作。

2、审批程序:学生的书面申请应首先交辅导员签意见,再交学部审批。学部学生工作副部长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定。

3、存档与备案:各学部应在每学期初确定上岗名单后,一周内将本学部在院内各单位的上岗名单统一造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部留存,一份送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条件及否决条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条件:1、我院在读已注册的学生;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表现好,未受过纪律处分;3、学习勤奋,成绩较好;4、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做事认真;5、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胜任岗位工作。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参加勤工助学的否决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否决:1、因违法受到处罚者、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不服从工作安排者;3、学习成绩差,一学期专业课补考2科以上的;4、身体健康较差,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者。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由设岗用工单位、学生所在学部和学生处共同管理,设岗用工单位为主,学生所在学部协助,学生处宏观指导。各学部和设岗用工单位(人数较多的)应确定一名勤工助学活动负责人,协助本单位做好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部确定本学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学生主动到设岗用工单位报到上岗,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教育、检查和考核。各设岗用工单位应关心学生发展,做好管理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响自身学习,不得从事或参与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更不得从事各种非法经商、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事或有病必须向用工单位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缺岗或不履行职责。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学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三条 要加强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各学部要登记备案,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加强安全教育、加强指导,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活动中的困难。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违者,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1、擅自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2、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3、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4、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学院社会声誉;

5、隐瞒真实情况,向学院、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等;

6、其他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由各设岗用工单位负责考核。各设岗用工单位要指定教职工中的专人负责对上岗学生的管理、教育、检查和考核,每月底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考核每月28日前完成。学期末将考核表上交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存档。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的发放。

发放标准:参加院内教室卫生清扫、乒乓球室管理、体育馆管理、各部门设岗用工等工作的岗位,按150/月标准发放,参加按小时计时的工作,按每小时1.52元标准执行,其他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酬金发放。原则上个人月酬金一般不超过200元,不低于100元。

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分为基本酬金和奖励酬金两部分。其中基本酬金占总酬金的80%,奖励酬金占20%。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酬金;特别不负责任者,扣发全部酬金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每月底由设定岗位的部门或学部分别依据考核结果统一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以考核表为依据,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于下月初支付酬金。

假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发放。

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在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发放。

无设岗用工单位考核意见,一律不发放酬金。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一律不得克扣,一经发现有擅自克扣学生应得劳动报酬,学院将追究有关经办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12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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