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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院党文[2011]8号

时间:2011年12月05日 阅读次数:3323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重在培养的原则。党支部要注意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三)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五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步骤地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帮助新生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通过组织新生学习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使他们明确发展党员工作流程,从而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各党支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入党申请书由基层党组织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八条  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交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组织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条件:

(一)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被确定人必须具有强烈的加入党组织的愿望,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

(三)被确定人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在学习、工作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

(五)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得到师生认可。

第十条  各学部党总支、各学生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做好对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进入本校前曾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如果入学后表现良好,转来的有关材料完整,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其培养考察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名单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部党总支审批。学部党总支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学生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

(一)培养人要引导培养对象,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促使培养对象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培养人要加强与培养对象的联系与交流,每个季度至少要和培养对象进行一次深入的谈话交流,并向党支部汇报。

(三)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培养人和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四)培养人应及时审阅思想汇报。

第十四条  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

第十五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十六条  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长时间(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未主动与党支部联系,或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或有明显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十七条  党支部须按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其中培养人每季度填写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以前完成;党支部每半年填写一次,一般在每半年的最后一个月的25至30日完成。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支部大会上,入党积极分子要向支部大会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经学部党总支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在学部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年级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群众基础良好,集体观念强,对班级工作热心、负责。

2. 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居前20%。

(二)二年级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群众基础良好,集体观念强。

2.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居前40%。

(三)三年级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群众基础良好,集体观念强。

2.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居前50%。

(四)四年级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群众基础良好,集体观念强。

2.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前50%;或较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有较大进步,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部党总支向学院党委书面报告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审定。

以上各条,如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则实行一票否决,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参加学院党校的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展。在党校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应确定为发展对象:

1.未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的;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

3.上报预审前,名单未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分歧较大的;

4.未经党校集中培训的;

5.发展对象是团员,未经团组织推荐的。

第二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其进行全面的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各学部党总支负责对本学部拟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各学部党总支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经学院党委复核后,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党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认真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者,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采取票决制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召开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内容和要求,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

2.入党申请人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需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介绍人介绍对申请人培养、教育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介绍其入党。

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和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5.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发表意见。

6.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7.出席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8.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表现情况,主要是申请人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成长提高的情况,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那些缺点等;政治审查情况,申请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共有党员多少人,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多少人,实到会多少人,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各有多少人。

9.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在正文下方写上支部的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同意发展后,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整理报学部党总支审查。学部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所上报的材料及排序为: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3.团组织“推优”表;4.自传;5.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6.政审证明材料;7.综合政审意见;8.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合格证;9.入党志愿书;10.预备党员登记表;11.思想汇报等。

第二十九条  学部党总支收到发展党员的材料后,指派专人及时审阅,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部党总支汇报。

第三十条  学部党总支审查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民主决定,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部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半个月内召开学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学院党委在收到学部党总支上报的入党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学部党总支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接到院党委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要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必要时学院党委也可组织集体宣誓。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般为15天左右),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离党员条件还有一定差距,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预备期满开始计算,不能从支部大会决定其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内容和要求,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转正申请。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学部党总支收到党支部大会决议后,在半个月内对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与思想汇报、《预备党员登记表》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意见,将上述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根椐学部党总支的报告,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研究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要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查、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由学院党委存档。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副书记是全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务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学部党总支书记是学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部党务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各学部党总支抓好落实,党务秘书协调,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团组织负责人相互配合,形成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一条 各学部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各级党组织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完善“推优”制度建设,在“推优”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切实保证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0日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