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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 院党文﹝2012﹞3号

时间:2012年05月16日 阅读次数:2990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

院党文﹝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分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分党校的作用,使分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北师范大学党校工作条例》和《河北师范大学党校分校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分党校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阵地。

第三条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党的干部进行教育和培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分党校设立校长一名,由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第五条  校长职责:

(一)主持分党校工作,召集分党校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院党委和上级党校的指示精神,部署分党校工作。

(二)制订分党校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安排落实培训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党校任课教师聘请、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改革等工作,督导考试评卷、结业审定等环节的工作。

第六条  分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分党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分党校公文、文件的起草、印发、存档。

(二)实施培训计划,购买和发放党校教材,组织学员结业考核。

(三)负责分党校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展工作调研。

(四)负责网上党校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培训与师资

第八条  分党校的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中心内容,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党章》与增强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

第九条  分党校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力提高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课堂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体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抽象教学与形象教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要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创新教学形式,丰富教学内容,以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学员的学习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  分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订培训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每期培训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一条  分党校教师均为兼职,由学院党务干部、党员骨干教师以及有丰富理论教学和工作实践经验的“两课”教师担任。分党校建立师资库,师资选拔工作由分党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分党校教师须认真备课、讲课,同时在教学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探索和研究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善于倾听学员意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三条  分党校学员的范围是我院党员、党的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我院分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列入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高中阶段入党的新生党员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党的干部、党员骨干专题培训班。

第十五条  凡进入分党校学习的学员,须经党支部、党总支推荐,由学院分党校审定。

第十六条  党校学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党校的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专心听课,做好笔记,勤于思考。

(三)尊敬教师,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四)认真学习,积极参与党校各类活动,诚实考试。

第十七条  每期党校培训班要组建班委会,负责学员的管理和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  学员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学员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党课或实践活动者,取消其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在党校学习期间违反学院纪律且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

第二十条  学员因故不愿或不能坚持党校学习,可申请退出。

第五章  考核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党校学员要参加结业考试。根据学员的学习表现、出勤、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核,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核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党校考试者、在党校考试中作弊者,取消其参加结业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结业,但可以申请参加下一期培训班的学习。连续两期结业考试不及格者,不能继续参加党校的学习。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党校培训的入党申请人和参加党校培训未取得合格证的入党申请人,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分党校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