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党委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能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3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党群工作部是党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会议记录、纪要起草、决议监督执行等相关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具体实施意见。
第八条 研究监督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撤销与调整。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党团干部任免、工会与学生会主要干部人选。
第十五条 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委表彰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统一战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其他党委委员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建议,或由党群工作部征集后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凡提交党委会的议题,提交部门或主办部门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党委委员充分沟通酝酿,有重大分歧的不列入议题。
第二十一条 需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提交部门送审前要严把政策关和文字关。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至少提前1天由党群工作部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研究材料一并送达。
四、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严格按照议题进行,坚持一事一议,凡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议不予研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时,由分管负责人先作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问题,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表决时,同意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有特殊要求事项的表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
五、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决事项以《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委员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会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六、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与会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或请其他委员转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三十条 党委会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议题时,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参会人员,除按规定公开相关内容外,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三十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群工作部应及时将党委会会议纪要和记录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移交学院档案室。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