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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作者: 佚名 时间: 2018年01月20日 阅读次数: 7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理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八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校园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  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七)有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下列活动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五)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者,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或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设施、音像播放设备等各种学校公共物品的;

    (二)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擅自以学校名义作出承诺,或擅自以学校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

    (四)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及以上者,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或主动消除影响,或减轻违纪行为后果,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

    (三)受胁迫或受诱骗违纪的,或因过失违纪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七)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八)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发现学生违纪后,由学生所在学部或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学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四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部应当出具拟定处分告知书;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学部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第四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开除学籍的还需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违纪处分决定书》、《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违纪处分登记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解除处分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的,处分到期后可直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截止日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由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考取研究生的;

    (五)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第五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由于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前处分期限未满的,可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复学后处分期限顺延。

    第五十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向所在学部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学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部送达学生本人;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部阐明原因,书面回复学生。

    第五十六条 解除处分生效时间一般为处分期满之日。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处分决定书》、《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院字[2013]26号)、《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院学字[2014]24号)、《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院学字[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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