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0-09 ]
     讲座《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师需要具备的融合教育素养》
[ 2023-06-05 ]
     教育学部2020级学前教育专业汇报演出
[ 2022-04-10 ]
     教育学部2022届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小学教育、特殊教育)面试结果公示
  • 教育时评:如果不努力,天赋就只是未实现的潜能
  • 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 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 中学生一定要读“名著”吗
  • 疫情催生教育新形态 家校共育已在亲师关系中发芽
  • 人民日报评论:让节约融入家庭教育
  • 大学生就业难需破解“有业不就”
  • 友情链接:学前教育网 心理搜普

    中国特殊教育网 小学教育网

    规章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作者: 佚名 时间: 2013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 18089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意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学部、专业、年级、辅导员。

    第九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院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专业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和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分工合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应迅速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等,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学院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及时处理。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相关专业应及时向学院职能部门及学院领导报告,学院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河北师范大学本部报告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各相关专业要写出书面总结,以便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学院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应认定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学习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与日常生活中,由于组织者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所在部门或学院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专业辅导员应及时寻找并及时报告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包括学生请假在家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和由学院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认真调查核实,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个人自愿的前提下,以专业为单位,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原因、性质和伤残程度决定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家属来学校处理学生死亡或事故期间费用,一般情况由学生家庭负责,若确有困难,学院视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残疾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处

    联系电话:0311-80785808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

     

     

     

     

     

     

     

     

    学部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 邮政编码:050091 联系电话:0311-80784862

    Copyright 2001- 2024 版权所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