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交申请,学部组织评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一、二、三等发放,一等为4000元,二等为3000元,三等为2000元。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良,学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能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体育成绩良好;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已发的助学金予以收回。
(一)在任何一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
(二)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参加集体活动,拒绝参加学院或学部统一安排的义务劳动;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我院注册的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委会和评议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认真进行评定,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部审核;
(三)学部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部公示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审定;
(四)学生处审核学部上报的材料,将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处
联系电话:0311-80785808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