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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返回 2017-05-2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文件

院图字20171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高质量的教材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院教材建设,进一步规范我院教材选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教材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全院教材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各学部负责根据教学计划,选用符合教学要求的优秀教材。图书馆负责教材的征订、采购和发放。行政处负责教材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教材的选用

第三条教材选用必须确保质量,坚持以下三点:

(一)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应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要求,并与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学院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相匹配。

(二)优选原则: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优先选用或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

(三)稳定原则:教材选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

第四条教材审批程序:学部提出教材选用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可选用。

第四章教材的征订及采购

第五条 课程教材由教务处、图书馆负责统一征订及采购。学部和学生不得擅自组织征订或采购教材。

第六条我院教材采购与校本部(河北师范大学)共同招标,教务处、图书馆须积极配合校本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开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根据全国教材出版发行情况及我院教学实际,每学年教材的征订分春秋两季进行,每年的6月中旬征订本年度秋季使用的教材,12月中旬征订下年度春季使用的教材。

第八条 学部根据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实际,选用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教学秘书将本学部所开设课程所需教材、教师用书汇总后报学部,由学部部长审核签字后一式两份,分别交至教务处和图书馆各一份。

第九条教材征订时,各学部教学秘书除按要求上报纸质的《教材征订单》外,还应该按时录入电子版的《教材征订单》发至图书馆进行复核、汇总,由图书馆确定全院教材计划。

第十条对不符合选用要求的教材,或无法采购到的选定教材,图书馆应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相关教学单位。由任课教师重新选用教材,并按要求审核后及时补订。

第十一条对不及时组织教材征订、补订或漏订教材,以致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单位责任人,将按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材的发放和领取

第十二条图书馆在每学期开学前与各学部教学秘书联系教材发放事宜,确定教师用书与学生用书具体领用时间。集中发放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和开学后的第1—2周,其他发放时间由图书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学生领用教材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图书馆统一打印学生教材领用单(一式三份,图书馆、辅导员、供书商各一份),辅导员确认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者、版次、单价、册数等信息无误后签字。因未及时领取造成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部领取教材时,须当场核对教材的品种和数量;教材一经发出,一律不予退换或补差;如教材存在印刷、装订等质量问题,须在教材发放后一周内及时到图书馆进行调换。

第六章教材的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教材经费由学院行政处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教材经费。教材经费开支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因征订错误导致教材退换所造成的费用、或者因教材无法退还供应商所产生的书费,由相关学部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教师所用教材由学院教学经费购买,每学期结算一次;教师所用教材每三年提供一套,归教师个人使用,不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初预交本学年教材费,以实际用书量为准,按照教材折扣率结算教材费,每学期结算一次。各学部须按时交纳教材费,对不按要求交费者,一般不予发放教材。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须及时办理教材费结算,结清教材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图书馆在做好学生教材学年结算工作时,若发现学生教材费预交款不足,应于学期结束前报告主管院领导,经学院领导批准调整教材预收标准并及时通知行政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材管理规定(院教字【201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7522

学院办公室2017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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