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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职员职级制管理条例(试行)

-缩小  放大+  2013-06-19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职员职级制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爱校敬业、团结奋斗、开拓创新的员工队伍,积极探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职员职级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优化结构、按需设岗;强化岗位、淡化身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择优聘用、全员聘任。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聘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职员职级制管理范围。

第三章  职员职级

第四条  职员职级是反映各岗位层次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学院的实际,我院职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职等,共13个职级。其中1—7级为高级职员,8—10级为中级职员,11—13级为初级职员。

第五条  本着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定职等职级和各职级人员职数比例。    

第四章  职员职责

第六条  初级职员职责:承办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  中级职员职责:分管或承担部、处(办)的管理工作,独立起草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项目。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八条  高级职员职责:主持或分管学院、部、处(办)管理工作,拟订重要的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规程、公文或文稿;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承担重要教学、科研项目。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五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的荣誉、利益,恪守职业道德;爱校敬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办事正派,廉洁奉公;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九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个别岗位可放宽到大学专科);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能够运用现代化教学、管理手段,有一定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九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高等教育管理以及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独立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有较好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独立撰写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研究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九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系统掌握高等教育管理以及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系统分析研究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撰写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初、中、高级职员,除应分别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一般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员:

13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

12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硕士研究生班毕业,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或者13级职员任职2年(含,下同)以上,考核合格。
     11级职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或者12级职员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

(二)中级职员:
     10级职员: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或者11级职员任职2年以上,考核合格。

9级职员:10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考核合格。

8级职员:9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考核合格。

(三)高级职员:

7级职员:8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或10级以上职员任职5年以上),考核合格。

6级职员:7级职员任职4年以上,考核合格。

5级职员:6级职员任职4年以上,考核合格。

4级职员:5级职员任职5年以上(或7级以上职员任职5年以上),考核合格。

3级职员:4级职员任职5年以上,考核合格。

2级职员:3级职员任职5年以上,考核合格。

1级职员:2级职员任职5年以上,考核合格。

(四)中级职员申请晋升高级职员以及高级职员晋升,近五年内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含)以上优秀称号。

第六章  职级评定

第十四条  职员职级晋升原则上为逐级晋升。晋升高一级职员主要以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任职年限,以及学院核定的职级结构比例为依据。

学院每学年末进行职员职级评定工作,评定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职员职级申报表》,并向所在学部、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学部、部门依照职员职级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学院职员职级评审委员会对各级职员职级进行评议推荐。

(四)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职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申请越级晋升职级。

第十六条  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规违纪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取消职级晋升资格或降级。

第十七条  新入职人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确定初聘职级。

第十八条  职员职级是确定职员职级工资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职员的职级工资调整和岗位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职员晋升职级、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并记入职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学院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职员培训分为: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在岗进修、培训等。职员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其评定职级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受聘期间按照确定职级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期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职员享受“五险一金”及学院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员职级评定和聘任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行政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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