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院行字〔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全日制本科生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学院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行政处是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督促学生缴费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并协助行政处财务部门做好收费工作。
第三章 缴费方式
第七条 学生缴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按省收费局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学生持“缴费通知单”在指定银行储蓄网点交款。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开学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第九条 在校生缴费。每年6月15日前,教务处提供在校生基础数据,财务部门制作学生“缴费通知单”,由各学部组织每个学生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财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有关单位通报学生缴费情况,提供缴费、欠费信息。
第十条 新生缴费。财务部门根据学院安排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务处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供新生信息库,打印学生缴费通知单,随录取通知书寄给新生,新生按缴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缴费。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规定可不住宿的学生,由本人每年9月30日前填写学生“不住宿申请表”,经学部、学生处审批,后勤处签署未安排住宿证明后,可以免交住宿费。
第四章 缓交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费的缓交审批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
第十三条 缓交学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所在学部审核,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签署是否同意缓交及缓交期限等意见,交财务部门备案。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于缓交期过后,仍然不能缴纳学费的学生,按无故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处负责办理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将学生贷款结转学生学费。
第五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等情况学费办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冀教财[2003]17号文件、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和冀价行费[2014]1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收、退费手续。
(一)对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二)对于经学院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三)休学和复学。按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四)转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实行多退少补。其他院校转入的学生,按转入我院所学专业及学习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
(五)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按征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缴纳学费、住宿费。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1年后无法入学学习的,应当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退还相应学费和住宿费。
(七)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被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不予退费。
第六章 学生欠费
第十六条 学生不按时、不按标准缴费,视为欠费。
第十七条 对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毕业生未足额缴费之前,延缓办理毕业论文答辩及毕业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有关学生缴费的特殊情况,经学院院务委员会审议后,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决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