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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缩小  放大+  2016-06-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师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教人20152)等相关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深刻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发展目标为核心,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能力与水平,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促进广大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广大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广大教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建立健全师德教育机制

    第四条 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摆在教师培训工作首位,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通过广泛的师德教育,使广大教师自觉地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精神引领和行为指南,养成师德自律,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

    (一)建立健全新入职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辅导员上岗师德教育制度,教师日常师德教育制度。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中国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提升教师思想道德素质。把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师德教育内容。加强师德教育课程建设,精心设计师德教育载体,创新师德教育内容和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实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制度。组织新教师进行入职宣誓仪式,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老教师退休时,举办荣休仪式,用他们的高尚师德激励广大在职教师。学院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教师要签订师德承诺书。

    (三)加强师德教育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师德工作管理者和培训者、德育工作者等师德建设骨干进行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师德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立健全师德宣传机制

    第五条 将师德宣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多途径组织师德宣传。通过组织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师德巡回报告等形式,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弘扬高尚师德,展现当代高校教师精神风貌,使广大教师将提升师德修养作为自觉追求。

   (二)开展主题教育月活动。每年9月份,学院集中开展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核心的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月活动,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树立先进师德典型。通过培育、树立、宣传、推广教师先进师德典型,充分发挥先进教师和道德标兵的引领、示范和标杆作用,集聚团结奋进的正能量,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提升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章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机制

    第六条 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考核。按照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开展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形式的师德考核。

   (二)增强考核内容的针对性。侧重遵纪守法、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师德考核。

   (三)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

   (四)注重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况予以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

第五章  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

   第七条 严格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规范等,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处理。将师德师风纳入“学评教”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教学督导。教学督导不仅要对课堂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材等开展评价监督,更要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确保学院教育教学的正确政治导向。

   (二)建立健全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对教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报告;对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以及出现严重失德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学院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三)建立健全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对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努力将各类违反师德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遇到影响较大的突发师德违规事件,及时调查、处置,及时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沟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五)建立健全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张贴在醒目位置,设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师德举报信息上报、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完善师德激励机制,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定期开展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人才项目选拔推荐、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中优先考虑。

第七章  建立健全师德惩处机制

    第九条 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出台《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师德行为负面清单》(见附件)。明确规定我院教师不得违背的师德行为规范。

    第十条 严格师德惩处。有违背师德行为规范的,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部署指导学院的师德建设工作。建立行政处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新机制,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行政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增加师德建设经费投入,为师德建设提供有利的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各部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师德行为负面清单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 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教人﹝2015﹞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师德行为负面清单》,明确规定我院教师不得违背的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违背教师师德行为: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散布封建迷信、淫秽内容,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行为。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影响教育教学正常开展的行为。

    6.在教学工作中备课不认真、论文指导敷衍塞责、实验与实践指导不负责任等,导致授课出现知识性错误、指导论文达不到要求和学生安全出现问题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8.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态度不好、不作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9.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10.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行为。

    1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12.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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