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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缩小  放大+  2019-09-28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暂付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院资金周转,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院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学院资金的一种临时占用,其表现形式为一般借款,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办理暂付款业务,保证借款的用途与实际相符,手续应符合规定。

第四条  暂付款项按照学院的经费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审批借款的负责人,负有保证资金安全、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核销或还款的责任;借款人不能按时销账,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条  暂付款的借款人是学院经济活动中的债务人,须为学院在职在岗人员,外单位人员和学生不得办理借款手续。职工不在岗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停薪留职等,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调动或调离手续。  

第六条 暂付款的开支范围应当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管理等业务相关,专款专用,不得一借多用。

第七条 暂付款的办理

(一)暂付款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凡不应由学院承担的开支或与学院经济活动无关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原则上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无特殊原因,前笔借款未清者,不再予以借款。

(三)财务人员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

(四)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详细写明借款用途等项目。

(五)所借金额低于5000元,可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事项,一般不办理借款。经办人待收到票据,完善审批手续后直接办理报销。

(六)按合同规定应支付工程、设备等预付款且未取得发票的,由经办人办理借款手续,同时提供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及时督促对方单位提供发票办理报还手续。

(七)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周转金形式办理借款。

(八)年末最后十个工作日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第八条 暂付款的清理

(一)各单位或个人其他借款,须在六个月内办理清还手续,如无法按时清还,应提供《暂付款延期偿还情况说明》(见附件),报经院级领导审批后,方可延长清还时间,延长期不得超过个月。超期借款如因特殊原因继续使用,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重新办理续借手续。

(二)办理借款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借款,应及时将借款退回。

(三)财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核对无误的借款清单发至各借款单位,各单位负责人负有催还借款的责任。

第三章 坏账核销

第九条  坏账是指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

各单位对于本单位长期未核销的暂付款项应加大催还力度,避免坏账的产生。

第十条  被确认为坏账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或各单位负责人递交申请坏账核销的书面报告,提交学院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出具处理意见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核销处理。

第十一条  坏账核销所需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已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应由相关单位提供离校证明。

(二)借款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死亡证明。

(三)因盗窃、火灾等各种人为或自然灾害形成的资金损失,应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债务人破产或撤销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情形,应提供相关决议或文件等。

第十二条  对于已核销的坏账,财务部门应设置备查簿做好保留登记,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冲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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