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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校外人员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缩小  放大+  2019-09-28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校外人员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外人员劳务报酬开支,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试行)》、《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财务报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报酬指学院因开展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需要,对接受委托、邀请或聘请的校外人员所完成的学院各项临时性、阶段性工作而发放的酬金。

第三条  劳务报酬的发放范围:

(一)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劳务报酬(讲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指导以及论文指导费等)。

(二)接受学院邀请和聘请,为学院提供指导、评审、讲座(含讲座型公选课)、论证以及从事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专业建设有关工作的校外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的劳务酬金。

(三)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学生赴校外实习单位实习,给予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劳务酬金。

(四)外聘兼职或专职人员的模工费、保洁费等。

(五)其他可列入劳务报酬发放范围的酬金。

第四条  学院邀请或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工作的,可按其职称资质发放不同标准的劳务报酬。具体职称资质如下:

(一)教学人员采用以下职称资质:教授(正高职称)、副教授(副高职称)、讲师(中级职称)、助教(初级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职称资质对照教学人员职称资质,其中: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等正高级职称对应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高级职称对应副教授,会计师、工程师、实验师等中级职称对应讲师。

(三)无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管理干部,根据其职务级别对照教学人员职称资质,其中:厅(局)级或校(院)级正职对应正高职称,厅(局)级或校(院)级副职、处级正职对应副高职称,处级副职、科级对应中级。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级别对照教学人员职称资质,其中: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经理、总经理秘书对应讲师。

第五条  劳务报酬开支项目及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劳务报酬标准

1、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工作教师课酬标准

学院聘请承担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工作的教师,按照《教务处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标准学时,执行相应职称教师课酬标准;

2、论文及校内实习指导课酬标准

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及校内实习指导,参照承担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工作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二)校外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的劳务酬金标准

1、讲座费劳务酬金标准

学院邀请来校作讲座(含讲座型公选课)的专家(含客座教授),原则上应为高级职称或相应级别职务以上。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2、学院长期聘请来校参加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办学评估等指导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由学院根据受聘人的具体情况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受聘人签订协议,明确劳务报酬,按协议商定的报酬计发。

学院邀请来校对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办学评估等进行单次或短期(未满一个月)指导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可参照讲座费劳务酬金标准计发。

3、培训及心理咨询劳务酬金标准

学院外聘专家进行的培训或心理咨询,按照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工作教师课酬标准,执行相应职称教师课酬。

4、招聘、评审、评标及宣传劳务酬金标准

校外专家受邀到我院主持招聘、评审、评标及校外人员为我院宣传工作提供建议、咨询、策划等劳务工作,按提供劳务次数支付劳务费,标准为每次200-500元。

(三)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劳务酬金标准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学生赴校外实习单位实习,给予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劳务酬金,根据签订的实习协议标准执行,未签订实习协议的可参照承担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工作的课酬标准执行。

(四)外聘兼职或专职人员劳务酬金标准

1、美术专业聘请的模特按小时发放劳务报酬,按照学院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2、学院临时(不超过1)聘请兼职人员提供的保洁劳务,参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或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

(五)以上各项未涵盖的其他劳务报酬,有国家、学院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且必须发放的,由责任部门制定发放规则,经学院院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部门预算内合理安排劳务报酬的开支,按学院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教师课酬(含公选课、校内实习指导等)的开支须纳入教学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定后计入教师工资核算,递交行政处,由行政处报院长审批。

(二)教学相关或专业建设讲座费由教务处审核,按经费来源及审批权限由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校外实习指导费由学部经费列支,由学部负责审批。

(四)其他讲座、等各事项应先经学院相关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行政处财务部门根据报账流程支付酬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劳务酬金除特别规定之外均为税前金额,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师大在职职工取得的上述劳务酬金,由师大本部发放并与师大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师大退休职工受聘于我院并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其取得的上述劳务酬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校外人员取得的上述劳务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劳务报酬的发放应按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劳务报酬发放至劳务本人的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确需发放现金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不得虚列人员名单、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等手段套取现金。

(二)经办人必须制作规定格式的电子及纸质发放表,预留对方“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电子文件于报销前发送给财务人员。

(三)报销时经办人应持讲座费审批表、纸质版发放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应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纸质版发放表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本办法未涵盖的劳务费由经办人另持审批后的“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劳务费发放审批单”办理。(见附件1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以往学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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