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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缩小  放大+  2013-04-07

  

 

 

院字[2009]21号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行政工作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行政工作行为,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工作中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行政工作责任事故是指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在行政工作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行政工作和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行政工作责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三级。每类责任事故除了所列出的具体责任事故外,还包括程度相当的其它责任事故。

第四条  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分为日常工作责任事故、办公室工作责任事故、资产工作责任事故、人事工作责任事故、财务工作责任事故、宣传工作责任事故六类。

第二章  行政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日常工作责任事故 该类责任事故主要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失误等方面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工作人员。

(一)一般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责任事故:

1、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无故迟到或早退现象。

2、一学期内旷工累计1天。

3、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网络聊天等。

4、在办公场所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5、接待院内外人员推诿搪塞,置之不理。

6、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延误。

7、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材料、工作档案(含电子文档)遗失、损坏。

8、管理数据统计发生差错。

(二)严重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责任事故:

1、一学期内旷工累计2天。

2、在办公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3、刁难、粗暴对待院内外人员,群众反响强烈。                                                                                                                                                                                                                                                                                                                                                                         

4、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5、管理数据统计发生差错,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

6、工作中出现差错或失误,损失在5000元以内,或造成人员轻伤。

(三)重大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责任事故:

1、一学期内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

2、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接受学院安排或不接受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违反工作和有关保密条例,造成失密、泄密,影响重大。

4、管理数据统计发生差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5、工作中出现差错或失误,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

第六条  办公室工作责任事故

(一)一般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责任事故:

1、未经领导批准,将公章随意交给他人管理或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2、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相关材料,私自加盖学院公章。

3、因工作疏忽,造成正式公文有明显错漏。

4、造成保管期限为短期性档案损坏。

(二)严重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责任事故:

1、私自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2、未经批准,公章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3、上报、下发的公文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影响。

4、造成保管期限为长期性档案损坏。

(三)重大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责任事故:

1、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证明、合同、协议书等,未经批准私自加盖公章。

2、故意伪造、变造、盗用公章,以印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3、未履行档案销毁手续而擅自销毁档案,或丢失档案。

第七条  资产工作责任事故

(一)一般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责任事故:

1、验收、登记、调拨资产设备,造成资产账目差错。

2、在物资采购及项目招标过程中,接受厂家宴请、物品。

3、资产设备申请、报修后未及时完成维护维修。

(二)严重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责任事故:

1、验收、登记、调拨、报废资产设备,造成经济损失。

2、在物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收受厂家回扣、礼金、购物卡。

    3、在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大型维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4、资产设备申请、报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维修,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重大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责任事故:

1、验收、登记、调拨、报废资产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在物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向厂家索要回扣、礼金等。

3、在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大型维修、审计等各类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资产设备申请、报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维修,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人事工作责任事故

(一)一般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责任事故:

1、未能按时完成工资核算工作,影响工资发放。

2、核算考勤、工资、保险等工作中出现人为错误。

3、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的办理保险、职称申请,3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

(二)严重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责任事故:

1、虚报、瞒报考勤。

2、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保险、职称申报工作,致使无法补办的。

3、开具虚假人事、工资证明。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人事有关工作手续。

(三)重大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责任事故:

1、虚报、瞒报工资、保险。

2、在人事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私自修改或协助他人修改人事档案材料。

第九条  财务工作责任事故

(一)一般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责任事故:

1、有效票据事先盖印,放置备用。

2、未定期检查安全技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或出现故障未及时修复。

3、不及时装订、保管好各种凭证、帐薄和报表。

4、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帐表不一致、报送不及时。

5、对各种凭证单据审查不严格,计税错误等。

(二)严重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责任事故:

1、各种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现金、票证出现失窃或被故意损坏。

2、未保管好防盗门、保险箱的钥匙。未按现金管理规定,超额放置过夜现金。

3、教职工工资、学生补助、讲课费等审批后,发放不及时。

4、未逐日核对库存现金,出现非正常短缺和溢余。

(三)重大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取送大宗现金,出现丢失或被抢劫等事故。

2、出现贪污受贿或公款私存并提交司法机关审理的财务违法行为。

3、私自销毁税务局或财政厅印制的发票或单位正式帐本等。

第十条  宣传工作责任事故

(一)一般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责任事故:

1、网络新闻报道消息,差错率每条达到1%以上。

2、院报报道消息,差错率每版达到2‰以上。

3、对学院重要活动或工作未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二)严重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责任事故:

1、网络新闻报道消息,差错率每条达到2%以上。

2、院报报道消息,差错率每版达到4‰以上。

3、对学院重要活动或工作未进行宣传报道。

4、网络新闻、院报等媒体报道消息失实。

5、宣传报道中发表违背学院发展及办学方向的言论,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侵权事故。

(三)重大责任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责任事故:

1、网络新闻报道消息,差错率每条达到3%以上。

2、院报报道消息,差错率每版达到6‰以上。

3、网络新闻、院报等媒体报道虚假消息,影响学院声誉。

4、宣传报道违反宪法,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  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处负责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工作责任事故一经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事故认定小组,认真核查并提出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报送学院行政处。行政处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后送达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对于严重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晋职晋级资格。

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降职降级直至解聘。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出现 2 次(含)以上事故的人员,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行政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各单位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学院相关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行政事故、包庇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行政事故者或发现行政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行政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规定、纪律或国家法律的行政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行政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行政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五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编号:

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性别

 

年龄

 

举证人/发现人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事故

情况

说明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行政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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