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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院字〔20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安全,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校园内的单位及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章依法管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校园实际情况,设置道闸、减速带、停车位、交通标志牌等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挪动、遮拦、占用或破坏,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摆设摊位和其他妨碍通行的行为。
第九条 因施工、组织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移动交通设施、占用道路,须事先报保卫处批准,并提前公告。
第三章 行人及车辆管理
第十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右行走;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禁止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鞋等滑行工具;进出校门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走人行通道。
第十一条 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无特殊情况下靠右行驶,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校内机动车辆需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进出校园的相关手续,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
第十四条 进校车辆应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允许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试车、进行机动车学习或培训、酒后驾车;未经允许拖拉机、教练车、出租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章 交通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或行为,学院将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学院有权拒绝其进校;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迅速报警。
第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