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安全工作处

Security Department of Huihua College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1年05月24日 阅读:452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院字[2010] 3号
 
一、为了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各部门和驻校内的其它单位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院统一领导、安全工作处依法监管、部门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广泛调动师生员工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以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师生员工组成的消防工作网络。
四、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五、学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分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校园安全责任书》中有关消防安全的责任。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人,并对该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该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驻校内其它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
六、安全工作处为学院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志愿消防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
七、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都有及时报告和排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的义务。
八、各部门应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全院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基本知识,增强防火意识,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处理险兆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各学部要在寒、暑假前后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119”消防日前后全院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处负责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制定年度消防演练计划及预案,按计划组织消防演练;负责组织学院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检查小组,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十、各部门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自改或上报,并接受安全工作处的监督与检查。
十一、实验室、计算机中心、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图书馆、阅览室、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户籍室、学生公寓、餐厅等防火重点部位要对电源、电线、电器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室内明线应加护套(管),防止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违章电器;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十二、化学、物理、生物等专业学生的实验课应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楼内禁止吸烟,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化学药品库和其他物资仓库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十三、计算机中心、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要加强对各类电器使用的管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线路短路或超负荷,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
十四、图书馆和阅览室,需在明显位置张贴禁烟禁火标志;禁止携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十五、财务室、档案室和户籍室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器材,室内禁止吸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室内。
十六、学生、教工公寓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对住宿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公寓楼内禁止携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使用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禁止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禁止吸烟;禁止焚烧杂物。
十七、餐厅内严禁违规用火,禁止吸烟;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不得大量储存燃料;加强大功率电器使用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十八、物业公司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消防供水。
十九、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品实验的操作员、电工、餐饮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人员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接受检查,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操作。
二十、举办大型演出、讲座、集会等活动实行消防安全报告制度,举办前承办人须将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学院安全工作处,经安全检查同意后方可举行。
二十一、学院配备的机动车应配备灭火器,并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
二十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十三、学院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
二十四、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消防  安全  规定                              
院长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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