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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缩小  放大+  2018-0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提交申请,学部组织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各学部、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由学生工作副部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部的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一、二、三等发放。一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的学生。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配各学部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名额。

第十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我院注册的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委会和评议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认真进行评定,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部审核。

(三)学部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学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审定。

(四)学生处审核学部上报的材料,将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每年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如发现在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学院将收回已发放助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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