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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缩小  放大+  2018-01-20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须事先由本人向辅导员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须先采取通信方式向辅导员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条  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逾期返校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理由须正当合理,必要时应提供证明材料。请假时间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至2周的由学生工作副部长审批,2周以上不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由部长审批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请假离校,辅导员须与家长沟通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请假条》,履行完手续后,由学部存档。

第七条  学生请假事由消失或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一学期内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三分之一的,须办理休学。

第九条  学生因以下情况造成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处理。

(一)学生请假不销假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的;

(三)请假期满需续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请假销假管理规定》(院学字〔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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