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理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八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校园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第十一条 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或利用邪教、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七)有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下列活动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五)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者,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或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设施、音像播放设备等各种学校公共物品的;
(二)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擅自以学校名义作出承诺,或擅自以学校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
(四)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及以上者,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或主动消除影响,或减轻违纪行为后果,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
(三)受胁迫或受诱骗违纪的,或因过失违纪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七)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八)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发现学生违纪后,由学生所在学部或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学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四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部应当出具拟定处分告知书;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学部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第四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开除学籍的还需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违纪处分决定书》、《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违纪处分登记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解除处分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的,处分到期后可直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截止日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由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考取研究生的;
(五)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第五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由于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前处分期限未满的,可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复学后处分期限顺延。
第五十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向所在学部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二)学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部送达学生本人;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部阐明原因,书面回复学生。
第五十六条 解除处分生效时间一般为处分期满之日。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处分决定书》、《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院字[2013]26号)、《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院学字[2014]24号)、《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院学字[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