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申诉委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申诉委由七或九人组成。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及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除因不可抗力外,逾期不申诉者,处分决定即行生效。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学部、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视为受理。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委2/3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委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处
联系电话:0311-80785808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