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旅游、考察等社会活动)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六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无不良行为,一年后可由本人申请,学部审批,撤销处分。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宣布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有违纪且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开除学籍,开除学籍者应迅速办理手续,立即离校,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资格。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至学生毕业。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者。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者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章 违纪的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有关规定,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流氓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据为己有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两周以上(含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房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内公寓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定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所在学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交书面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并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在三日内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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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