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院学字[2010] 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做好不安全因素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组织者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 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应选用正规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资质、无牌、无证或超载车船。在外用餐应保障饮食安全,严禁饮酒。
第五条 经批准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须由相关教师带队,一般以石家庄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六条 若遇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七条 各级学生组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校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委托或邀请,或与这些部门合作,组织学生外出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少于40人由学部审批,多于40人(含40人)由学院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由班长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部审批;以学生团体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学生团体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部团总支或学院团委审查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学生党支部组织的活动由党支部书记提出申请,由学部党总支审批;
(二)以学部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分管领导审批;
(三)凡由上级单位和学校要求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的报告会、公益活动、竞赛活动、参观考察等活动,由接受任务的单位提出申请,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于一周前(特殊情况除外)向审批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校外集体活动审批表》。
第十条 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按审批表内容安排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追究相关部门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部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从重处理。造成事故者,后果由参与组织和参加活动者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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