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规章制度>文章内容
规章制度 返回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缩小  放大+  2018-03-2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院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生。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在下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评选,第四学年不再进行评选。

第四条  评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学部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选。成立班级评选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5%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学院级和学部级,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相应学生总数的5%

第八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表现突出;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扎实广博,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15%以内,并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意志坚强,身心健康。

第九条 班委会、学生会及各级团组织的学生干部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明确,理想信念坚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坚持原则;

(二)热心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工作认真负责,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较高群众威信,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三)学习态度端正,获得专业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年内考试有不及格现象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的;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的;

(四)学生干部任职未满半年或有明显工作失误的;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后20%的。

第十一条  经班级评选、学部初核后,评选结果在学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交学生处审核,最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院学字〔200513号)同时废止。

阅读次数:1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