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其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分别按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二)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三)养老保险的新增
学院聘任的应届毕业生或未办理养老保险的员工,学院予以办理新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具体程序为:
1、员工聘任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交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号、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2、学院审核汇总后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3、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办理新增手续;
4、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自正式聘任当月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险的转入
学院聘任的员工在原单位或个人已经办理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院集体户。根据员工原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内转入我院集体户:
(1)向学院提出转入申请并备案;
(2)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转入手续。
2、跨省转入我院集体户:
(1)向学院提出转入申请;
(2)在石家庄市劳动局开具转入函;
(3)凭转入函在石家庄市社保局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4)在本人保险关系所在省份的社保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5)在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3、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入我院集体户:
(1)向学院提出转入申请并备案;
(2)在石家庄市社保局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3)在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五)养老保险的转出
员工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1、学院在员工离职3天内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
2、学院为员工开具转出证明,员工在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3、员工离职第二个月起,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院集体户,学院不再负责该员工养老保险。
(六)员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
1、石家庄市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统一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员工个人帐户规模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我院参保人员发放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学院在接到对帐单3天内将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员工手中,员工对帐无误后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作为退休待遇审核依据。
(七)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2、员工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经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员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每年一月份缴纳全年费用。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7.5%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险按照省医保规定由学院和员工各自承担50%。
(三)医疗保险的办理
1、学院聘任的应届毕业生或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员工,学院予以办理新增医疗保险。具体程序为:
(1)员工聘任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交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号、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学院审核汇总后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3)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办理新增手续;
(4)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从正式聘任当月开始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
2、原参加省医保或市医保的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原参加省医保的员工,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医保卡备案,直接转入我院集体户进行统一管理,从下一年度起,学院开始缴纳医疗保险;
(2)原参加市医保的员工,需到原参保部门注销保险并开具年限证明后,再按照新增医疗保险的手续办理。
3、办理医疗保险时超出30周岁的员工,需要经省医保部门审核,超过的年限需由员工本人或原单位一次性补缴。补缴程序为员工将补缴费用交至学院财务科,由学院统一交至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医疗保险的转出
员工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办理医疗保险转出手续。
1、学院在员工离职3天内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
2、学院为员工开具转出证明,员工在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3、员工离职第二个月起,其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我院集体户,学院不再缴纳该员工医疗保险。
(五)员工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1、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学院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计算,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次年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2、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医疗保险各种规定的员工本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
(六)医疗保险的使用
1、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员工住院和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必须为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各种用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各种诊疗、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
2、员工在河北省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向医院出示医保卡并备案。办理住院后需付一定额度的押金。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
3、员工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在职员工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内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8%、20%、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3%、15%、17%;10000元以上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10%、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
(七)医疗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员工门诊持证、卡、病历处方本可到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员工患病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救治,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3、员工住院时,应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及时联系,通过网络报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医院核实后方可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登记住院。
4、员工出院或诊治终结时,应让患者的主治医师和护士长、患者或其亲属在医疗费用明细上签字,并在每月5日前,将经签字的上月病人住院的费用明细报医保经办机构。未经医护人员、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员工医疗保险证、病历处方本、IC卡丢失,需及时到学院备案,由学院开具证明后,员工可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补办,费用自理。
6、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员工就医、购药、结算、记账的专用卡,不得转借冒用。此卡记载参保员工医疗、生育保险档案资料、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医疗费用情况,各参保员工应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7、员工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年度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以后的医疗保险管理。
(八)医疗费用的结算
1、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用IC卡直接结算。
2、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因公出差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持单位证明、IC卡、当地病历本、诊断证明、化验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表、医疗费报销凭据等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出国及到港、澳、台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大病医疗保险
1、按照省医保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学院和员工共同缴纳,双方各自承担50%,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员工个人账户中划扣。
2、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4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大病医疗保险费负担80%,个人负担20%。
三、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是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的,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性质的保险。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险规定,和医疗保险一起缴纳,由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0.8%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三)适用范围
1、学院在职员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及男员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2、学院在职员工及男员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四)生育保险的办理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捆绑办理,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新增、转入、转出和医疗保险一致。
(五)医疗待遇
1、生育保险报销费用
女员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1)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3)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6)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2、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1)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2)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3)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5)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6)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7)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8)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9)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3、男员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 50%。
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4)女员工生育或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员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6)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员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7)女员工及男员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六)津贴待遇
学院女员工生育在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学院支付工资改为由医保部门核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学院规定的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学院补足。
(七)医疗管理
1、员工使用生育保险和申请生育津贴必须到学院计生部门和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女员工生育或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
3、省医疗生育定点医院(具体医院以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第一医院、石家庄第二医院、石家庄第三医院、石家庄第四医院、石家庄第五医院、石家庄第六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以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武警河北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260医院、石家庄心脑血管病医院。
4、女员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
5、女员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八)生育备案
1、女员工(男员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学院计生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
(2)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
(3)《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
2、学院备案后,员工个人将以上材料及时送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该中心将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生育备案。
(九)生育津贴申报
1、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员工因生育,与医院结账后25日内,向学院计生部门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并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
2、经学院审核后,员工将以上材料及时送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该中心到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3、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学院统一申领后,按照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津贴支付员工本人。
四、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规定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
(三)失业保险的办理
1、学院聘任的应届毕业生或未办理失业保险的员工,学院予以办理新增失业保险。具体程序为:
(1)员工聘任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交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号、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2)学院审核汇总后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3)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办理新增手续;
(4)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从正式聘任当月开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
2、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可直接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保险转接手续。
(四)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
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5、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如工商、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五)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学院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员工个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失业保险金;
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失业人员接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5%—85%确定。具体标准由本市失业保险部门核算。
五、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规定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三)工伤保险的办理
1、学院聘任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或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学院予以办理新增工伤保险。具体程序为:
(1)员工聘任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交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号、身份证复印件1张;
(2)学院审核汇总后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3)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办理新增手续;
(4)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从正式聘任当月开始按月缴纳工伤保险。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可直接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保险转接手续。
(四)工伤的认定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亡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快报: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通知学院,并在24小时之内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学院负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工伤认定(快报后20天之内把以下材料交至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工伤认定需要: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报表、单位证明、合同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交管部门认定书、派出所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
(六)工伤报销
报销时需提供: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票据单、门诊病例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2张、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七)劳动能力鉴定
1、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员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痊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资料;
(4)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
(5)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还需要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工伤保险待遇
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员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工伤员工伤病治疗和康复性治疗等相关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康复性治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支付项目和途径分别为: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学院和工伤职工。
4、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后,由学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补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九)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石家庄市第五医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石家庄市第七医院、石家庄市第九医院、石家庄市中医院、河北省武警总队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石家庄市友谊烧伤医院、河北友爱医院、石家庄市建南医院、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石家庄市瑞得医院(原石家庄炼油厂职工医院)、石家庄市平安医院、石家庄长城医院、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河北省以岭医院
(十)工伤管理
1、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学院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对职工的工伤认定以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鉴定为准,相关待遇在工伤鉴定后予以兑现。
六、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按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执行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11%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7%缴纳。
(三)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1、学院聘任的应届毕业生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学院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程序为:
(1)员工聘任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交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号、身份证复印件1张;
(2)学院审核汇总后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3)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办理新增手续;
(4)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从正式聘任当月开始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直接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转接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员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修、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费用;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贷期内,员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员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其他可以依法支取的情形。
符合4—11项规定支取范围的,应支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
2、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员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3)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5)其他支取公积金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3、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向学院提供有关资料,学院核实后向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支取申请。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石家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5)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6)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本人及其配偶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已付购房款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6、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石家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
(2)石家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对准予贷款的,石家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分别与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4)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5)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6)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7、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用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8、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附 则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遇“五险一金”政策调整时,学院将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