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医疗保险宣传材料
根据省医保中心相关规定,2013年4月起工作单位新增职工如缴纳的是石家庄市养老保险人员,新增医疗保险将不允许增入省医疗,必须增入市医疗。因此我院目前为职工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一)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省医疗);
(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市医疗)。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保险工作,使大家进一步了解省医保和市医保相关政策,我们积极联系省医保中心和省人才市场,搜集大量有关医疗政策,对两种医疗保险进行了对比和政策解释,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技术。基本医疗保险则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自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国家的补贴,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对劳动者应尽的一种义务,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
二、省医疗保险和市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依据的相关政策不同
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细则;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细则。
(二)管理机构不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
(三)缴费基数不同
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以河北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目前我院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前三项“职级+薪级+岗位”为基数(低于最低基数的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见习期也按照此标准)。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市区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不同
我院职工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工资前三项“职级+薪级+岗位”(低于省最低基数的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8.3%(含生育保险0.8%)+大病险75元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前三项“职级+薪级+岗位”(低于省最低基数的以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保费;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上年度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8%(含生育保险0.8%和大病险)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石家庄市平均工资的2%缴纳。随着经济发展,两种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相应调整。
(五)缴费时间不同
省医疗医保费时间为每年的年末和年中两次集中缴费,时间相对固定,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市医疗的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时间相对灵活,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六)定点医疗机构不同
承担省医疗职工服务的是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已取得定点资格合格证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为省级公立定点医院;承担市医疗职工服务的是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已取得定点资格合格证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确定,一般为省、市级公立定点医院。
(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病种不同
省医疗医保统筹基金主要对普通病种进行支付;市医疗医保统筹基金除普通病种外,还有对慢性病种的支付,病种数量相对较多。
(八)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不同
省医疗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先负担一定额度的费用。其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在职职工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以下的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分别为400元、550元、700元。按自然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每年调整一次。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资金支付5000元以内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8%、20%、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3%、15%、17%;10000元以上的,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10%、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
市医疗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9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阅读次数: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