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14﹞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及《河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4〕5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差旅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出差报销审批单》,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院级领导 及正高职人员 |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标准: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院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450元、其他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公务出差、参加会议、进修、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下述原则办理:
(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前述规定报销。出差工作期间,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发放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发放市内交通费每天80元。
(二)单位派车,在途及出差工作期间可凭据报销加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发放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再支付;
(二)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凭会议主办单位通知“食宿费用自理”证明的,按前述规定报销住宿费,给予伙食补助费;没有证明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差额部分。
(四)会议期间主办单位收取的车费、交通费、门票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各种旅游考察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报销。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一)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学院不再开支;
(二)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其住宿费按限额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15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第16天到30天(含)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超过30天的,自第31天开始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
(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本条规定的住宿和伙食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差额部分。
(四)未经单位、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到外地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到常驻地以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情况借款出差的人员,需在一个月之内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出差报销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乘坐飞机持行程单或发票报销的,需同时提供登机牌。
参加会议或学习、进修、培训的,应另行提供会议通知或学习、进修、培训证明等。
住宿、机票、车(船)票等原则上以银行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一支笔”或项目负责人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票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完整,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票据应能相互衔接相互支撑。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分。涉嫌违法的,报请学院同意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石家庄市区内公务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石家庄市区之外所辖县(市)出差,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以及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参照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于安全考虑,严禁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过路、过桥费、通行费、停车费、油费等不予报销。同时,也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临时出国参加会议或培训、学生实习、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由学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聘请专家学者来我院参加公务活动,由学院承担费用的,可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或特殊情况,须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同时不再执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07]83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2.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出差报销审批单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