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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缩小  放大+  2012-09-02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院字﹝2009﹞ 36号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结合我院聘任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适用于学院聘任的员工。

二、缴费基数

每年度末由学院根据年度员工工资收入确定下一年度每位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低于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三、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按照石家庄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二)医疗保险: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每年一月份缴纳全年费用。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7.5%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险按照省医保规定由学院和员工各自承担50%。

(三)生育保险: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险规定,与医疗保险一起缴纳,由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0.8%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按照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规定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

(五)失业保险:按照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规定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

(六)住房公积金:根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学院按照缴费基数的11%缴纳,员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7%缴纳。

四、缴费办法

(一)单位缴纳部分由学院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学院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学院每月初核算员工上一个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将此专门款项交由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向有关部门缴纳。

(三)学院每年1月份核算本年度员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将此专门款项交由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向有关部门缴纳。

五、办理条件

(一)学院统一管理的社会聘任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

(二)有正规人事档案,档案关系已经转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与我院签订正式聘任合同;

(四)从员工正式被学院聘任的当月起开始办理。

六、办理程序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向学院提交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5张)、一寸彩色照片(3张)、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号等材料,由学院统一办理。

七、“五险一金”的管理

根据人事代理政策,我院委托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员工在校工作期间“五险一金”的具体管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办理机构为“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理机构为“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院人事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员工参加“五险一金”的材料初审,申办、转接、中断、注销的申报工作;

(二)“五险一金”的费用核算、缴纳、对帐工作;

(三)员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员工进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申报和报销;

(五)协助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理赔;

(六)协助员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五险一金”政策的宣传和接待员工咨询、业务指导;

(八)审核员工有关材料,为员工出具“五险一金”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协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

八、其他规定

(一)员工新办养老、医疗保险,按照有关政策需补缴费用的,由员工本人全额补缴,学院代为联系、申报。

(二)转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由员工自行办理,经审查合格后纳入我院保险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三)员工因档案、户籍等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保险的,应尽快办理档案、转移户口等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保险。如员工个人不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保险申办工作导致无法办理保险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员工自负。

(四)“五险一金”作为专项保险金,由学院和个人按月(按年)缴纳,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五)“五险一金”只能在一个单位缴纳,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的,我院将不再为员工缴纳。

(六)员工聘期内因休假等原因停薪的,需提前向财务部门预存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

(七)员工与学院解除聘任合同,从下一月起学院将不再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员工离职后,“五险一金”转为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八)员工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欺诈骗保等行为,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五险一金”政策调整时,学院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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