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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员工生育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缩小  放大+  2012-09-10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员工生育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院字﹝2010﹞8号

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五险一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人事代理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员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女员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医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由医保部门根据员工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二、根据我院人事代理工作实际,医保部门核发员工生育津贴后,将按月拨款到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该中心负责把员工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我院账号。学院收到拨款后,由人事部门负责通知员工到财务科支取津贴。

三、由于生育津贴发放的滞后性,为保障员工产假期间正常生活及各项保险的正常缴纳,产假期间学院将以员工借款的形式,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预发津贴,待员工生育津贴到账后予以扣除。

四、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无法申领生育津贴的,学院不予发放产假工资;预发津贴标准根据员工缴纳保险金额进行核算,员工上班后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五、男员工配偶生育,女方未办理生育保险的,男方可申请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医保部门核算。补助发放参照女员工生育津贴发放程序进行。

六、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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