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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报销细则

-缩小  放大+  2016-03-29

   第一条 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属于专项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开支范围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负责。

   第三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组成员使用。如确有其他成员参与,报销其和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需附报告说明事由。

   第四条 报销经费需提供正规发票。发票抬头一律开具为“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不能简写或添加其他信息,发票内容不能涂改,大小写金额一致,必须填写年月日及开票人。所报销发票开具日期应为课题立项后的发票。开票事项应写清数量、单价,对于不能一一列明的事项,应附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相同的印章。

   第五条 项目研究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等,应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30%以内,待项目结项,经鉴定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第七条 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并办理相关资产手续。

   第八条 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外出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实验测试等,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该项经费使用前需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出差报销审批单》,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第十条 办公用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文具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附办公用品清单,注明单价和数量,并加盖售货单位的印章,同时票据上开票人、发货人姓名齐全。

   第十一条 出版费或版面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附录用通知;印刷费需要写明印刷内容及数量、单价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购买的设备属于学院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管理,并办理相关资产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家具和报销诸如餐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批拨付,立项时拨付一半,中期验收合格后拨付另一半,原则上结项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报教务处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的,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参照本细则执行。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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