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社会实践经费管理,根据我院财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社会实践的具体情况,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经费用于开展全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所需的各项支出,包括:资助学生组团参加的社会实践项目;社会实践公用支出(包括:宣传培训费用;社会实践培训教材、实践登记表、团队项目申报书等的印刷费用;社会实践文化衫、社会实践团队横幅旗帜制作费用;社会实践成果汇编、宣传展示费用、学生暑期短期保险费用和社会实践必备药品的费用等);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等。
第三条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学院、学部集中组团实践队依据实践人数、天数和地点编制经费预算,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社会实践经费的支付标准:
(一)社会实践的食宿补贴:教师100元/人/天,学生10元/人/天;
(二)交通费凭据报销(包括租车费、过路费、往返车票。往返车票:乘座火车按硬座票,汽车按长途公共汽车票(座票)计算交通费用,车船费超过标准部分,由自己支付。);
(三)社会实践期间所需办公费、复印费等杂项费用凭据报销。每队最高限额300元,办公用品需要附详细清单。
第五条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给予相应奖励。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奖励标准:国家级1000元,省级800元,市级500元,院级300元。
第六条社会实践经费使用办法:组团参加社会实践团队经费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借款和报销,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开支。各项费用开支要手续完备,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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