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院字﹝2010﹞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设定职数比例,实行聘任制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助教职责
(一)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协助指导课程设计工作、协助指导大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二)承担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实践等方面的工作;
(三)承担辅导员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四)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讲师职责
(一)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实践,指导课程设计和大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二)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
(三)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等教学工作;
(四)承担辅导员工作或参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五)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 副教授职责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做学术报告,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三)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或参加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工作;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五)承担辅导员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六)根据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七)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教授职责
(一)教授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在教学改革、科技知识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根据需要担任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的领导工作;
(二)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第三章 评聘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申报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九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助教评聘条件
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见习期满,能够担任一门课程或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能够担任一门课程或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一条 讲师评聘条件
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4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教师聘任助教职务后,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课或基础课教师,能够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2、全过程地承担过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3、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4、研究生承担辅导员工作满两年,本科生承担辅导员工作满4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
教师聘任助教职务后,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一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2、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员工、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3、参加或主持院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
4、教学或科研成果获院级以上奖励;
5、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良好。
(四)其他情况
1、获得博士学位,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聘任为讲师;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并在任职期间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为讲师。
第十二条 副教授评聘条件
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教师聘任讲师职务后,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指导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开展工作;
3、参加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4、承担辅导员工作满5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
教师聘任讲师职务后,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有2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获得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
3、至少主持一项(排名第一)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4、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优秀,至少2次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教授评聘条件
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资格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聘任副教授职务后,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为本科生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课程,或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三)业绩成果条件
聘任副教授职务后,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2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主讲教师,或获得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河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人员(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河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
3、至少主持(排名第一)一项或主要参加(前三名)两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第四章 职务评聘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7至9月份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评聘程序
(一)学院发布通知,安排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
(三)部门依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学院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与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五)汇总评议结果,报院长审批;
(六)学院正式聘任。
第十六条 凡近3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在外兼职或兼课者;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经查实,有其他违背师德行为或因其他事项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聘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聘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聘任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