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
院字﹝2011﹞12号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工作是学院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学院开展考核、聘任工作,向教职工计发工资的重要依据。各学部、各部门应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坐班时间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本人要事先申明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在半天以上者,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员工在第一时间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不超过3天(含3天)者,由部门主管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在7天以上者,由院长批准。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遇公休日、寒暑假则连续计算请假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按请假天数停发工资( ×请假天数)。
(二)对一学年内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严重影响工作者,做停职处理。
第八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病假期间教职工生活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的,按请假天数计发工资数的二分之一( × )。
2、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按基本工资标准(职级工资+薪级工资)计发病假工资。
3、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在学院工作5年以下者,病假时间最长为3个月。
2、教职工在学院工作5年以上者,病假时间最长为6个月。
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五)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可以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2个月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因公负伤人员医疗休养请假的,须出具部门工伤事故报告及医院诊断证明。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第九条 婚假
教职工请婚假须由学院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带薪婚假3天,赴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1至3天。
第十条 产假
(一)教职工请产假须由学院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二)女教职工产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申请带薪护理假7天。
(三)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授乳时间,每次40分钟,家住校外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申请带薪丧假3天,赴外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1至3天。
第十二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三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三条 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日工资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二)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期满逾期不归,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者;
(三)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五)病、事假期间,从事非请假理由的活动者。
第十五条 旷工除按实际天数停发工资外,依据学院相关问责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值班、加班
第十六条 行政值班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期间学院给予一定的误餐补贴:
(一)平时值班:30元/班。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200元/班。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调休日:100元/班。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学院在寒暑假期间安排的特殊性工作,可参照行政值班给予误餐补贴。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加班误餐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政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各学部、各部门要有1名负责人主管,并确定1名考勤员,每月将考勤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于每月月底报行政处。
第十九条 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出勤及考勤情况,对虚报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