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大汇华学院财务规章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科作为学院财务管理主要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财务科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经学院或部门一支笔审批后到财务支取。学院一支笔即汇华学院院长;部门一支笔就是负责审核本部门经费开支的负责人;专项经费一支笔是指指定的负责人。
第七条 凡借现金或报销费用2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天与出纳预约,以便提前准备。
第八条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后,办理报销核算手续。
第九条 现金出纳注意事项:
(一)现金出纳不得从事记账、稽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记账凭证收、付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付讫章。
(三)每天业务终了,核对现金余额,必须账款相符,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库,如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领导。
第四章 银行支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支票不能撕毁,破损或涂改。
第十一条 支票领取后应尽快交给对方单位,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支票的收款人必须与发票的签章一致。
第十二条 1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原则上以支票结算为主,领用支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由于责任心不强丢失支票,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有正式发票,手续齐全的,可到财务直接领用支票。否则领用支票应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并注明单位、领用人、金额、用途,并由学院一支笔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注意事项 :
(一)认真审核各部门报销的费用单据,登记发放的支票。
(二)认真填写支票上的日期、账号、用途、限额。
(三)根据发票和支票存根等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四)负责支票的催还工作。在支票签发15日后,仍未报账者,立即催还。
第五章 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五条 报销各种费用支出均需要学院或部门一支笔审批。
第十六条 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
合法发票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制票人姓名及经济业务内容。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购入实物时,还应写明: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不涉及购入实物应注明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金额。发票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 所有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10日;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凡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费用需在发票背后注明收款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发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如不一致或有涂改,不能报销,应重开。发票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粘贴在贴存单上,每张贴存单上粘贴发票原则上不超过10张,贴存单上要填写发票的张数、金额,负责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要齐全,不能涂改。
第十九条 购买多种零散小件商品时,如只开一张发票,应附有明细表,详细列出商品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 如果发票丢失,应到原开票单位复印原发票记账联,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写明情况,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 无日期的出租车票,无起始时间的出租车票以及汇总票,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差借款需使用三联借款单。在借款单上详细填写借款日期、单位、单位编码、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出差地点及往返时间、大小写金额,同时要有学院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办理汇款借款,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的报销:参见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校字[2007]83号关于印发执行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外出开会,必须要有对方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没有食宿自理字样的不能给予补助。如果是电话通知,要有主管副院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 丢失单程车票的处理:应由单位出具证明,经办人和学院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后,火车票按硬座直快票价报销;双程车票丢失一般不予报销。乘坐火车软卧、软席、软座、乘坐飞机需事先经领导批准。
退票费一般情况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由出差人写出说明,经学院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出差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10天内报还借款。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报销客饭费应填制客饭审批表。客饭标准有以下三个标准:厅局级(包括教授)每人每餐30元;处级每人每餐2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餐10元。报销客饭费,必须持统一餐费票据。
第二十八条 外地购物超过1000元以上的,可办理汇款手续;5000元以上的,可办理汇票手续;小额汇款,可通过邮局办理;零星购物可支付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发放讲课费、劳务费、学生困难补助等,需填制专用发放表,发放表应填明XXX费,并详细填写单位、姓名、起止日期、天数、标准、金额、签章、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领取学生费用或补助时须有辅导员和两名学生共同办理。
第三十条 凡遇有学校组织的重大学生活动和重大节日纪念、庆祝活动(运动会、五四青年节、国庆节、元旦),每人平均一般不超过2元,可制表支取现金,但必须要有学院一支笔和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签字并加盖公章。零星购物可凭发票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需要加班时,需事先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按照领导批示的人数、标准、金额,于每月30日以后到财务领取。
第三十三条 办理异地汇款或银行汇票,需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并填写对方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及收款单位全称、地址、电话。如有正式发票,手续齐全的,可到财务直接办理汇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领导批示。
(二)工程决算书、合同、审计报告和招投标文件。
支出单项工程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付清工程款,形成固定资产的还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工程结算使用的正规发票为建筑行业专用发票。
第三十五条 外聘人员来校一次性专题报告费200元(三小时以上)。
第六章 帐务处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核原始凭证: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日期、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字和盖章,附件内容是否齐全。贴存单是否有经办人、验收人、学院一支笔负责人签字,并认真核对一支笔字样。
(三)合法性审核。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
第三十七条 编制记账凭证:
(一)审核原始凭证。
(二)摘要必须简明扼要,注明经办人、单位、业务内容等,以便日后账务查询。
(三)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改变科目核算内容及科目对应关系。
(四)相同业务编制固定的往来号,不得乱编号。此外,需核对第一笔记账凭证编号与前一日编号是否相连。
第三十八条 稽核记账凭证应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摘要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准确,金额、会计分录、附件张数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第三十九条 装订记账凭证:
(一)首先检查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编号是否连续,确认无误后装订。
(二)每张科目汇总表及所附记账凭证装订一册,不准跨月装订,每册厚度不得大于2厘米;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必须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整理整齐,凡有汇总原始凭证的,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均为附件。
(三)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并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装订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年末结账与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张数应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原始凭证所附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张数。
第四十条 年终清理的内容: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
(二)清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
(三)清理往来款,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做好年终对账工作,清查货币资金和各项财产物资实际结存数。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科应当定期向院长及有关报表使用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科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学院财务科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财务科除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外,还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进行自查,接受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务科对全院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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