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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通知

-缩小  放大+  2017-09-29

各学部、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按照税务局及师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将我院教职员工取得的工资、课时、劳务费、奖励等收入及校外人员取得的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人员取得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范

    1、师大在职人员在学院取得的工资、课时、劳务费、奖励等收入均在师大财务处统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师大离休、退休人员受聘于我院期间取得的工资、课时、劳务费、奖励等收入按税法规定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3、校外人员受聘于我院期间取得的工资、课时、劳务费、奖励等收入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4、校外人员临时为我院提供讲座、评审等劳务取得的劳务费,不得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5、学院在职员工在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科技公司任职取得合理报酬均由学院统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学院各部门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应完善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劳务)协议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手续不全、未签订劳动(劳务)协议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当月发生的各项所得当月合并计算,并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次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师大在职人员取得的各项收入于每月25日由师大财务处集中核算个人所得税后,由学院财务部门代扣代发。学院定期将税金转付师大,由师大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

    5、师大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学院教职员工及临时用工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由学院财务部门代扣并办理纳税申报。

    6、校外人员受聘于我院并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由个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并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请各学部、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财务部门赵永才,电话:80784830



附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3关于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点击打开附件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处

                                             201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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