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学院将按修改后的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顺利做好文件落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执行教职员工工资、课时费等核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学院正式聘任的教职员工、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绩效、课时费、其他劳务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在2018年9月30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学院教师课时费、奖励绩效及其他收入与工资合并计税问题
教职员工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工资项目中学院教师课时费的发放,应于每月1日前报行政处由工资中统一计税并发放;员工奖励绩效可与工资同时发放的,由工资中统一计税,全额发放;附属单位所发绩效等其他收入应于每月1日前报送下月预计发放金额,工资中统一计税,由附属单位全额发放。
工资发放结束后,未能由工资统一计税的奖励绩效、监考费、值班费、各类奖励等其他收入自实际发放时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应补扣税,财务部门按税后金额上卡。发放单位向财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时可只需提供应发金额,税金及实发金额由财务部门计税人员出具。
三、关于外聘教师课时费计税问题
学院外聘校外专职教师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师大退休人员无需缴纳社保的,符合签订劳务合同条件的应签订劳务合同,可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条件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师大在职人员课时费与师大工资合并计税。师大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按外聘教师由学院计算扣缴个人所得所税。
四、关于全员全额纳税申报问题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行政处财务部门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工作。教务处、行政处人事部门及临时用工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将教职员工、临时用工入离职等变动情况及时提供给财务部门。学院各部门对应税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时,应同时提供人员身份证号及手机号。未能及时提供的,导致无法纳税申报的,暂不发放工资、课时等,待确定后进行补发。
五、其他
行政处财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局申报缴纳上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要求,仍按行政处2017年第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通知》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方法待国家出台实施办法后,依规定执行。
校外人员受聘于我院并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由个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纳税申报,并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请各学部、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向有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财务部门赵永才,电话:80784830。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处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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