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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缩小  放大+  2019-03-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要求

    第三条 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建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由学院师德模范、被举报教职工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部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学院调查、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学院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有以下行为的应被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行。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散布封建迷信、淫秽内容,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行为。

    4.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泄密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6.在课堂、论坛、讲座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行为。

    7.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影响教育教学正常开展的行为。

    9.在教学工作中备课不认真、论文指导敷衍塞责、实验与实践指导不负责任等,导致授课出现知识性错误、指导论文达不到要求和学生安全出现问题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10.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11.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的行为。

    12.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3.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行为。

    1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15.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的行为。

    16.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行为。

    17.在职称评审、业绩认证、职级晋升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8.在管理与教学工作中态度不好、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内容,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19.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行为。

    20.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活动等行为。

    21.作为互联网交流群组(群聊)创建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2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部门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24.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的行为。

    25.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行为。

    2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行为。

    27.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的行为。

    2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员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中违背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岗位聘任、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职级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有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员工的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师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九条 对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程序是:接到反映的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后,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组长带领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中学术失范的认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弄清事实,提出明确的认定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师德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对有师德失范行为教职员工的处分程序是:相关部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的结论,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有失范行为的中共党员教职员工同时报学院党委,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教职员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本人意见。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院院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院务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院务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如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2019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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