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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代管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缩小  放大+  2019-09-28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代管款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的核算范围。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所有权不属于学院的款项。

凡属利用学院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管理收入、房租收入、场地使用收入等创收收入,应纳入学校收入管理,不得以代管款项核算。

需全额上缴上级有关部门、代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暂存性质款项以及计提的专项经费,不得以代管款项核算。

第三条 学院行政处财务部门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支配权,按照使用者的合理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校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 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项目应由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明确经费使用审批人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可列入“代管款项”管理核算。

学院应严格管理接受委托代管款项的审批,不接受与学院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收支。学院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收取的款项要及时入账;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对账。学院财务部门应于每年6月、12月底前与代管款项的归口责任部门就收入、支出、暂付款、结余金额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 代管款项的清算。根据委托单位要求或业务需求,经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代管款项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可停止其代管款项的使用,清理完往来款后,将余款按有关规定转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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