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各部门: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现将我院2021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范围
我院在职教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时间安排
2021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采取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高校现场受理确认材料、认定机构网上认定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注册申请:网上报名时间11月12日一11月18日(9:00 —24:00) 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工作单位须填河北师范大学。
(二)、各学部、各部门汇总参加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并于11月11日12:00以前提供汇总信息,发送至陈洋处。
(三)、现场确认时间:11月18日,地点为师大校本部人事处。(受疫情影响,由学院行政处汇总认定材料后统一前往办理认定,申请认定人员应于11月17日前将认定材料交至学院行政处)
(四)、体检时间:自通知发布后即可体检。
(五)、学校向教育厅报送材料时间:11月22日一11月26日。补充材料时间:11月29日。
(六)学校报卷及证书盖章时间:12月13日—12月17日。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由师大人事处统一打印《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表》(现场确认时签字);
2、身份证原件(现场审验原件后退返申请人);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报名系统核验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供);
4、学历认证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学历信息经报名系统核验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供);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毕业的申请人员,需经学信网查询获得验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002年之前毕业的申请人员,如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则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我省学历认证机构联系电话0311-66005710,66005711);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5、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网(网址:http://jszgcjxx.hee.gov.cn/)上自行打印;
6、体检医院出具的贴有申请人照片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报名系统核验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供);
8、申请人岗位聘任暨授课证明;
9、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来校工作后全部合同);
10、近期蓝底免冠小二寸证件照片1张(无白边,与网上注册及体检表照片同版)。
(二)申请人填表及提交材料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
1、相关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考试合格证明、学历认证材料、聘任岗位证明暨授课证明、聘任合同等顺序装订;
2、《体检表》:双面打印,贴一寸免冠照片,与网上注册照片同版;体检表不可以有空项、体检项有问题需要提供体检报告;不可以出现“备孕”字样,怀孕需提交相关证明;
3、聘任岗位证明暨授课证明需如实填写,一式二份,两份均由教务处审核后盖章,其中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请各学部、各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并务必通知相关人员及时注册报名。
(二)、网上填报信息时,申请人工作单位要仅填写学校全称(河北师范大学),不要附加院系等信息;考试形式一栏,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填报信息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学院将严格把关,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上报。学院在报送认定材料前,按规定将上报人员信息在学院公示。
(四)、按照教育厅要求,学院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的,由学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到期未补齐材料者,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申报结束后,学院将及时接收认定中心下发的证书打印信息,打印证书并登录现场确认系统打印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公章。
(六)、学院将认真装订教师资格申请档案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同时认真完成本校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个人入档工作。
联系人:陈 洋 联系电话: 80784830
附件:1、《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2、 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行政处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