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4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为了确保我院教职工2024年能正常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大家及时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一、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情形
1. 若2024年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即完成信息确认。
2. 2024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若需要修改2024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扣除信息,则点击【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
3. 2024年需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若需作废项目,则点击【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作废】;若需新增项目,则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二、其他重要提醒
1.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
2.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3.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如之前填报有误,也可以点击“去填报”重新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大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2024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确认过程中如有问题,可联系财务李蕊,电话:80785856。
行政处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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