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各部门:
为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加强出国(境)管理的指示要求,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因公(私)出国境工作的文件精神,我院高度重视,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引导提醒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讲解严格管理的必要性和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
2.请所有教职工认真学习并签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工作知情书》(正反面打印并手写签名),由各单位集中保存;
3.进一步全面清查教职工个人保存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如有仍未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立即上交;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或不经学院审批私自出国(境)的,发现后将从严、从重处理;
4.各单位开展教职工2024年寒假出国情况全面排查,做好后续安全防范教育,所有2024年寒假出国(境)人员如实填报《回访表》;
5.今后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填写新修订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境)审批表》,进一步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按照工作流程和政策要求进行申请、审批,并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学习材料
1.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及证照管理 工作的通知》石公境发(2011)230号。
2.学院文件《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院字(2017)1号。根据上级部门新的通知规定,文件内容有一些小的变动,以《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完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流程、做好安全防范教育补充规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政策知情书》的最新要求为准。
3.《河北师范大学完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流程、做好安全防范教育补充规定》。
4.有关处理规定节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石公境发[2011]230号)规定: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无故逾期或拒不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给有关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暂停其出国(境)政审,公安部门将吊销其因私出国(境)证照或通报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以上工作安排完成后,各单位提交一份总结材料纸质版领导签字,于3月13日中午下班前提交到行政处225室。材料内容:
1.简要总结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情况;
2.教职工签订《因私出国(境)工作知情书》的情况:本单位实有**人,签订《因私出国(境)工作知情书》**人,未签订情况说明:......;2024年寒假因私出国(境)人员完成填报《回访表》情况。
联系人:陈洋 联系电话:80784830
行政处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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