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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 2012年12月17日 阅读次数: 3959

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到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大学生年龄和学制特点,一年级择优培养,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注重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着力点要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政治觉悟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引导教育

第四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步骤地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帮助新生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通过组织新生学习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使他们明确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从而为今后的组织发展奠定基础。各党支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五条  申请入党的学生必须年满十八岁,应向所在学部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不能向校外其它单位党组织申请入党。入党申请书由基层党组织妥善保管。

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七条  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组织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强烈的入党愿望,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三)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各项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遵守纪律,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群众基础良好;

(六)一般情况下,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人选。各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在师生中对“推优”对象广泛征求意见,经支委会研究决定,报学部党总支审议,学院党委备案。各党支部组织被确定对象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要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

(一)培养人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二)培养人要加强与培养对象的联系与交流,每个季度至少要和培养对象进行一次深入的谈话交流,并向党支部汇报;

(三)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培养人和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四)培养人应及时审阅思想汇报,并及时与入党积极分子沟通思想。

第十一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

第十二条  各学部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施动态管理,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进来,把不能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及时调整出去。

党支部应及时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其中培养人每三个月填写一次,一般在最后一个月的25日以前完成;支委会每六个月填写一次,一般在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30日完成。

第十三条  入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入学后要对其做好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对手续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沟通,报上级党委同意,不予承认。手续完备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请他们及时补齐。手续材料符合我院要求且入学后表现良好的,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其培养考察时间连续计算,党支部要为其指定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由于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教育培养考察等有关材料转给其去向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由学部党总支审议,报学院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学生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在本班前50%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于在大学期间有突出表现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个别学生,发展党员的综合测评成绩要求可酌情放宽,由学部党总支向学院党委书面请示,经学院党委研究,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审定。 

(一)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扶弱助困等方面表现突出,或为学院、学部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表彰或学院专门发文表彰的;

(二)在思想道德、励志成才等方面表现突出,先进事迹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上述受表彰、被媒体报道的先进集体骨干成员视同符合本条要求。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学习(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八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综合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应参加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展。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入党前,应重新组织他们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在党校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在校期间不再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召开群众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将所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本学部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方式要确保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入党申请人能有效获得有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专业年级班级、现任职务、入团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大学期间所受奖惩情况、综合测评班级排名,还要公示学院党委和学部党总支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对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

各学部党总支对本学部发展对象进行初步预审,经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学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部党总支,并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备案,为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毕业年级学生所在党支部应在该届学生第七学期完成预备党员发展工作,第八学期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准备工作,并由支部委员会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支部大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接受预备党员决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内容和要求,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

(二)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需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发表意见;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七)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主要是发展对象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成长提高的情况,学习、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存在哪些缺点等;政治审查情况,包括发展对象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共有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在正文下方填写支部的名称和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整理报学部党总支审议。所上报的材料及排序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自传;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政审证明材料;综合政审意见;党的基本知识测试合格证;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 

第二十八条  学部党总支收到发展对象的材料后,指派专人及时审阅,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部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九条  学部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半个月内召开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并及时将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审批党员,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对学部党总支上报的审批预备党员的请示,应在一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并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审批意见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由党总支传达给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学部党总支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接到学院党委对报批预备党员的批复后,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和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入党介绍人继续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支委会要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必要时学院党委也可组织集体宣誓。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遇特殊情况也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收到转正申请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离党员条件还有一定差距,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预备期一般只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预备期满开始计算,不能从支部大会决定其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内容和要求,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转正申请;

(三)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六)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学部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半个月内进行审议,并形成明确的意见连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登记表》等)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接到学部党总支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学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由学部党总支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由于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党组织。学院党群工作部为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正式党员的入党材料随本人档案转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党组织密封后,由本人连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同交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批准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学部党总支应按照学院党委组织发展工作规划,结合学部实际做好年度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四十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严格执行书面报告与批复制度。对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延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重要环节,学部党总支要向学院党委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或请示,学院党委接到学部党总支的报告后,应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审议,并及时将批复意见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学部党总支。

第四十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总支、党支部层层抓落实,各岗位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格局。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应切实承担起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组织委员、党务秘书、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应严格履行各自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工作职责,确保各环节程序规范、材料完整、数据准确。

第四十四条  各学部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关于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确保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质量。对于需要上报学院党委审查或备案的材料,学部党务秘书负责进行统计、整理和初步核查;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党总支书记负责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材料及入党手续进行审议。

报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的材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统计、整理,核查无误后报送。

以上各环节,均需相关责任人在书面材料中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学生组织发展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按要求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材料进行整理与归档。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要妥善

保存备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完善“推优”制度建设,在“推优”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切实保证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院工作责任事故与认定办法进行问责处理。

对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发展教工党员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院党文【2011】8号)、《中共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补充规定》(院党文【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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