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资产维修管理办法
院字〔201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资产维修工作的管理,规范维修行为,提高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节省学院经费开支,保证维修工作的科学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维修,是指对我院教学、办公、生活等所使用的资产等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目的是恢复资产的使用性能,满足教学、办公与生活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范围内资产维修工作。
第二章 维修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资产维修工作依据“分类管理,归口维修”的原则,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实验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图书馆等(以上简称“归口维修部门”)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的资产维修工作。
(一)办公类和教工活动类资产的维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二)教学类资产的维修由教务处负责;
(三)学生活动类资产的维修由学生处负责;
(四)后勤生活类资产的维修后勤处负责;
(五)安保消防类资产的维修保卫处负责;
(六)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
(七)计算机和网络建设类资产的维修由计算机管理中心负责;
(八)图书管理类资产的维修由图书馆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在业务费列支范围内的维修可以按类别向以上归口维修部门报修,实行学院内部结算,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资产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使用人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主动向资产管理员报告。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接到报告以后,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维修审批表》,上报归口维修部门。
第八条 归口维修部门接到维修申请后,制定维修方案,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院长审批,预算在3万元以下、5000元(含5000元)以上及专项经费维修项目由归口维修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预算在5000元以下(非专项经费)的维修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学院办公室组织招标确定维修厂家。
预算在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市场询价,比较选择确定维修厂家。
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经费使用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照维修程序组织维修。
所有免费质保期内的资产的维修由资产的采购部门负责。
第十条 数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维修项目须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须加盖“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合同专用章”并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维修现场的管理和看护的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维修的项目,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招标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归口维修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及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验收完毕,按照合同约定,由经费使用部门负责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各归口维修部门于学期末将维修审批表、招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维修资料原件交至学院办公室进行统一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查由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招标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由监察委员会从学院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凡与维修厂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评标工作。监察委员会监督评标过程及评委、工作人员遵守评标纪律要求的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在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的询价过程由监察委员会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的询价,由经费使用部门做好内部监督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资产维修工作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参与学院资产维修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在采购中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学院利益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