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院字〔2012〕50号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 院长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学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下称“学院资产管理员”)。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下称“部门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 学院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资产账目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学院每位员工既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以下称“资产使用人”),同时对个人名下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参与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管理等项工作;
(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科及各部门进行资产账目核对;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损坏、报废、丢失的处理及清查统计等项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六)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导部门资产管理员将资产及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七)定期更新网络办公资产管理平台数据。
第七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各项实施细则;
(二)将部门资产划分到资产使用人名下,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人;
(三)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核查工作,保证账、物相符;
(四)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个人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对名下所有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二)做好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分配、调拨等手续;
(三)妥善维护、保养好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定期自查,确保个人名下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在一般设备中家具的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16类:
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设备增加补充或改良装置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经报院长审批,由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并通知资产管理员及财务科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八条 部门购置固定资产程序:
增加固定资产详见《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与分配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不分部门和经费来源均应参照《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招标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员与使用人共同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一式两联。报告单第一联由学院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凭据;报告单第二联由使用人交与部门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部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凭据。
(三)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与分配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
1、一般情况下购入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库、分配和报账等手续。如遇特殊情况,购入固定资产可直接交付部门使用,随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2、固定资产入库时,学院资产管理员凭验收单、货物发票、货物合同清单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分配单,增加学院固定资产账目。
3、分配单由记账人、验收人签字确认后固定资产入库完毕。其中,记账人为学院资产管理员,验收人为使用人。
4、分配单第一联由学院资产管理员留存,随验收单、货物合同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作为学院分配资产及入账凭据;第二联由财务科留存,随原始凭证作为办理报销手续凭据;第三联由使用人交与部门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部门领用资产及对账凭据。
(二)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
1、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办理捐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根据部门所需,按院领导指示进行分配。
2、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入库、分配程序同购入固定资产入库程序。
3、学院资产管理员据捐赠协议、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分配单,增加学院固定资产账目,同时填写领用单。
4、捐赠或盘盈固定资产报账程序按照购入固定资产报账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配单包括《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仪器设备分配单》和《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家具分配单》。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发票等相关证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经记账人、验收人签字之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学院办公室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科一律不予报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与丢失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丢失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一)部门资产内部调拨,需要由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使用人更名登记手续,并上报给学院资产管理员,学院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学院总账和网络办公平台数据。
(二)部门之间资产调拨应由部门申请,学院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学院资产管理员具体操作。
(三)学院资产管理员据领导批示开出《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调入、调出部门变更固定资产位置及资产使用人,同时变更固定资产总账和网络办公平台数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二)凡申请报废的资产需符合下列条件:
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2、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3、主要部件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的;
4、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5、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改造价值的。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
1、固定资产报废应由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资产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2、鉴定结果符合报废标准,由使用人逐项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院长审批后方可报废。
3、报废审批单第一联由学院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销账凭据,第二联由财务科留存作为销账凭据,第三联由使用人交与部门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销账凭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
1、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将报废资产相对集中保管,在办理报废手续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回收。
2、回收时间为每学期末1次。实验室的报废仪器设备如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回收做临时性处理。
3、回收报废的固定资产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进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任何部门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固定资产。
4、处理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凡属非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丢失的固定资产,均需查明原因,追究资产使用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限期赔偿。
(一)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三联相关内容。
(二)报告单由事故当事人、技术鉴定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后,第一联由院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销账凭据,第二联由财务科留存作为销账凭据,第三联由使用人交与部门资产管理员留存作为销账凭据。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维修,详见《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资产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分配、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处置权归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学院办公室建立学院固定资产一级账,各部门相应地建立固定资产二级账。应做到账账相符,准确记录所管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月末核账制度。部门资产管理员每月月末督促资产使用人核查资产状况,汇总后将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上给报学院资产管理员,同时上报本部门账目明细表(Excel电子表格)。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转岗,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员工岗位调动,关于资产变更,需要以下程序: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调动或离职
1、调动或离职前个人所管部门台账与资产使用人账目逐一核对,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学院资产管理员要把学院总账与各部门台账笔笔核对);个人所管账目要与实物相符。
2、完成已经受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调拨等账目的录入登记工作并移交各项留档资料。
3、对未了结事项要作记录,写出书面报告。
4、在账册封面说明移交日期并签字,报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
5、与下一任资产管理员签署交接文书,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二)资产使用人岗位调动或离职
1、调动或离职前把个人名下的资产账目与部门资产管理员逐一核对,确保个人所使用的资产账物相符。
2、岗位调动前填写调拔单,办理个人所使用的资产的调拔手续。
3、报到时,先与新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个人使用资产的登记、交接等手续。
4、办理离职手续前,须将个人使用的所有资产交回部门。
5、部门负责人岗位调动或离职时,除上述要求外,还要将部门台账与学院资产管理员逐一核对,确保账物相符并在账册最后一页加盖印章或签字。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现有固定资产的分配调整过程中,资产使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其名下账目,逾期不办理者,学院将认定其默认名下账目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将定期通过网络办公平台更新资产账目,每名员工须及时核对个人名下账目,保持账物相符。因使用人管理不善造成其名下资产丢失、损毁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及员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岗位调整或者离职前,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账目的交接手续,手续完结才可办理工作交接、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员工的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