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后勤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后勤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5-10-09] [打印] [+][-]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后勤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院字〔20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减少和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后勤员工。

第三条  责任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由于后勤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工作失误或失职等,对后勤保障工作产生不良后果而影响教学及师生生活正常进行的,均属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事故的程度,分为一般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三种。

第二章  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一般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一般责任事故:

(一)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防范、检查出现疏漏,致使校外人员进入楼内,但并未造成安全事故;

(二)院内清洁区域卫生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清扫,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卫生状况差,影响师生身心健康;

(三)教室、公寓、办公室、食堂等处水、电、暖、门窗等设施损坏,在接到师生反映或投诉后,因督办不及时,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四)由于工作粗心大意,造成管理数据统计失实;

(五)办事敷衍塞责,工作拖沓,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或对师生报投事项未给予明确答复,造成师生反应较大;

(六)服务态度差,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或有傲慢粗暴语言伤害他人;

(七)与教师、家长、学生发生争执,影响很坏;

(八)对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或限期解决的后勤服务事项,未能按时完成,造成较大影响;

(九)擅离职守,旷工两天以内;

(十)因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流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

(十一)食堂:(1)个别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合格证明;(2)所售饭菜出现异物,被师生再次投诉;(3)就餐环境杂乱无章,垃圾清理不及时,卫生措施不到位;(4)公用餐具刷洗消毒不合格;(5)没有坚持试尝及食品留样制度。

第六条  严重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严重责任事故:

(一)在后勤管理及服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宗旨的言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致使校外人员进入楼内,造成公私财物丢失或损坏;

(三)由于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工作档案遗失;

(四)学生公寓楼、教学楼、办公楼及食堂等处玻璃、电扇等物体因检查维修不及时,以致掉落砸(割)伤师生,造成严重后果;

(五)对学生在公寓楼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六)发生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七)玩忽职守,造成管理的公物受损或资产流失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

(八)擅自在院内停电、停水,事先无通知,导致大范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

(九)私动学生宿舍物品或将学生遗留物品据为己有及其他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十)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中未能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导致不合格维修工程验收过关,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由于管理和服务不善,一学期内同类问题导致师生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

(十二)不履行请假手续,旷工两天以上;

(十三)食堂:(1)不按时开饭或供餐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师生不能正常就餐,引发部分学生波动。(2)因餐厅管理不当,被上级有关部门罚款。(3)餐厅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受伤。(4)餐厅从业人员与就餐者发生纠纷,疏导不及时,导致群殴等事件发生。

第七条  重大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一)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并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极坏影响和危害;

(三)语言粗野或带有淫秽内容,有辱骂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对学生身心产生严重伤害;

(四)利用学院名义,私自出具各类证明,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

(五)利用职权在经济活动中侵吞学院财物;

(六)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

(七)因工作失误或渎职发生各种严重事故(如失火、漏电等),造成学院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亡;

(八)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九)食堂:(1)由于餐厅的食品质量、卫生、调价及服务等问题导致学生集体罢餐;(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3)因从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伤亡事件;(4)餐厅从业人员与就餐者发生纠纷,制止不力,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后勤处负责后勤管理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责任事故一经查出或接到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后勤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后勤处认真核查并提出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十条  对于一般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视其情节,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员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其当年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记入员工个人业务档案,并降职降级直至解聘。

第十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责任事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责任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规定或国家法律的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后勤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对本部门的责任事故须进行认真总结,责任到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凡因部门管理或服务不善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逐级责任追究。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61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学校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 邮政编码:050091 网站访问量:
copyright 2011-2024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后勤处